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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财预外[1999]2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商业银行:

    为保证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称“缴款书”)。根据《重庆市财政征收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预外[1997]11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款书》是重庆市社会保险费收据和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合二为一的专用缴款凭证,专用于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缴款书》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实行分级管理。市地税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缴款书》由市地税局到市财政局领购;区县(市)地税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缴款书》由区县(市)地税局到区县(市)财政局领购。未实行地税部门征收的地区和社会保险费险种,不得使用《缴款书》。

    三、《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为收据联,付款人开户行盖章 后退付款人作报销凭证;第二联,借方凭证,付款人开户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收款人开户行交收款人的收帐通知;第五联,核查联,收款人开户行交收款人转给税务机关销号;第六联,存根联,基层税务机关出票后留存。《缴款书》第一联、第四联、第五联、第六联均套印“重庆市财政局票据专用章 ”,六联均套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基金专用章 ”。

    四、《缴款书》由地税部门填写,一份《缴款书》只能填列一个险种。办理业务时,由地税部门按照确定的实缴金额开具《缴款书》给缴款人,缴款人持《缴款书》的第一至五联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业务,代收银行在处理有关帐务手续后,应在第一联(收据联,此联同时作回单联)上加盖有关章 戳,退缴款人。

    五、地税部门应加强《缴款书》的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征收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预外[1997]116号文的有关规定领购、保管和核销《缴款书》。

    六、《缴款书》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地税部门以前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收费票据一律作废。

    附件:《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样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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