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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国资三字[1995]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区地税系统已划分财产物资以及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徉立即造册登记。尚未划分的原共有财产物资,各地地税局应尽快与国税局联系协商进行划分,便于造册登记工作,为下一步领取产权登记证做好准备工作。

    二、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各地在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有一名局领导亲自抓落实。

    三、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如印刷厂、招待所,也应进行造册登记,按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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