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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补充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赣财法[2009]1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6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要求,为便于和加强我省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工作,做如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材料除财税[2008]160号第七条规定所列外,需增加报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每年认定二次。申请报告主送单位为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民政厅,材料应于每年430日和1030前分别向以上四家单位报送。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税收征管,对经财税部门认定属于非营利性组织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该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四、原《江西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法[2008]34号)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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