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财税政[1998]16号 浙地税二[1998]1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在对本地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上,要统一思想认识,要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出发,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对经省政府批准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先征收后返还政策的,应按照规范化要求操作。税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的规定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超税负部分税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返还企业。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范围,仅限于省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不得扩散到控股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