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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房改办字第0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名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我市房改售房取消标准价后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优惠价购房职工)自愿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的,按届时成本价的6%补价房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改按成本价购房补交房价=成本价X6%(1+调节系数之和)X(建筑面积+阳台面积X系数)X(1—已竣工年限X2%)。
  二、优惠价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的,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再按有关规定以届时成本价分别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款。
  三、优惠价购房职工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补交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房价款:
  改建公积金补交房价款=成本价X65%X0.6%X(65—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X(1+调节系数之和)X(建筑面积+阳台面积X系数)X(1—已竣工年限X1.5%)
  四、1994年(含)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的,由原售房单位退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规定;调房职工按届时成本价购买调整后的新房。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9年7月2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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