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发[1995]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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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促进科技进步的全社会支撑体系(23)继续实行扶持政策,支持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减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属国家、自治区级计划的科研中试产品,从投、试产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二年;科研单位的科技设施和生活设施投资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上述减免税项,必须报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并专项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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