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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地税一[1999]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财税字[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俏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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