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平国税告字[98]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精神,县局并制定了有关执行办法(平国税政[98]500号)文件。根据平国税政(98)500号文件要求,纳税人必须于12月31日前进行清仓盘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仓盘点企业范围
凡属国税登记的国营、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纳税人,均要进行清仓盘点。
二、清仓盘点时间要求
纳税人清仓盘点工作必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三、清仓盘点后纳税人帐务处理
纳税人清仓盘点后,帐实不符的情况应自行调整会计科目,并于1月10日补充自行申报纳税。99年1月10日前,由税务机关进行盘点,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视同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