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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纳税人清仓盘点的公告

【时 效 性】 平国税告字[98]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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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精神,县局并制定了有关执行办法(平国税政[98]500号)文件。根据平国税政(98)500号文件要求,纳税人必须于12月31日前进行清仓盘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仓盘点企业范围

    凡属国税登记的国营、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纳税人,均要进行清仓盘点。

    二、清仓盘点时间要求

    纳税人清仓盘点工作必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三、清仓盘点后纳税人帐务处理

    纳税人清仓盘点后,帐实不符的情况应自行调整会计科目,并于1月10日补充自行申报纳税。99年1月10日前,由税务机关进行盘点,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视同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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