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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香港林伟业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时 效 性】 沪财会[201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林伟业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327日至201826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上海市财政局

2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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