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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 效 性】 工商同字[1991]1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办)、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现发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GF--91--0404、GF--91--0405、GF--91--0406、GF--91--0407),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GF--91--0404由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和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4(续)]组成,适用于大宗物资运输按月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5由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和水水货物联运运单[GF--91--0405(续)]组成,适用于大宗物资运输按月签订的水水货物联运合同;GF--91--0406水路货物运单,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7水水货物联运运单,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签订的水水货物联运合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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