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1996]征字1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保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换版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原版发票一律使用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新版发票的底纹纸和油墨,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购进,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进。
三、新版发票的印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精神由省地方税务局定点集中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四、为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的浪费,各市县应严格控制原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妥善处理好发票换版工作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