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1999]19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合法证件;
(二)扣缴义务人的银行账号证明(或单独设立扣缴税款账号);
(三)市、地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为了使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明确有关权利和责任,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进行扣缴登记的同时,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发放省局统一印制的《扣缴义务人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