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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425#废渣水泥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0]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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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宣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市精壮水泥有限公司在求免征425#废渣水泥增值税的请示》(宣城税发[1999]145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在1999年10--12月份生产销售的425#废渣水泥(废渣掺兑量体积比在30%以上)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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