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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发[1998]1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转发给你们;文到之日前已处理的税收案件不再重新处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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