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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税[2010]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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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6100024164240.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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