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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等11户企业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1999]3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等企业的报告,要求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省级主管机构统一计算调剂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等1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其级主管机构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及其地级主管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就地申报手续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据实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省级主管机构年度汇总申报时应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后作纳税调整。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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