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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国税函[1999]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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