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2000]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财税字[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四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