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0]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财税字[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