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0]8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57号),市局曾以渝地税发[1999]390号、425号文转发了总局文件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下达了补充通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普遍反映:从1999年11月1日以后滋生的利息(含实物)征收个人所得税,各证券公司在计算上不好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个人股东资金利息所得,从1999年11月1日后支付的利息(含实物),一律全额按“股息、利息、红利”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由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