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1996]1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独立核算的信用社联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核销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按企业户数为单位(下同),每户不满1万元的,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每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托送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每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集体信用社贷款呆账处理试行办法》第八条 一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