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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综[1999]11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采矿权登记,其采矿权使用费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并按月全额汇缴到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

    2.探矿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市地质矿产局统一领取发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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