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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1999]1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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