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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地税发[2008]2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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