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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国税发[1998]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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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我省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年销售额达不到50万元的,无论财务核算健全与否,一律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但达不到180万元的,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对确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审查后,方能办理认定手续。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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