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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建办市[2015]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城乡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5〕125号),2015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执行本通知附件中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1)。现就做好2015年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上报统计报表,依照《统计报表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2)的各项要求,在2016年2月28日前完成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要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数据汇总工作,在2016年3月31日前将汇总数据和汇总说明(电子版和书面版)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统计资料;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报送统计资料。

  四、为方便企业上报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我部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完善。企业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我部门户网站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管理信息系统,免费应用电子信息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和汇总数据,并打印书面报表。

  《统计报表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王三星 010-58934169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2.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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