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9]20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经费上实行自收自支,为弥补经费不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二字[1997]181号)文件规定,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向下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提费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用于公司机关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和业务费用的支出。鉴此,我局研究决定:对省建工集团公司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用,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