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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税[1998]3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9号)《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9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就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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