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发[1999]3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1号)通知称:《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现将该备忘录及其《安排》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