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四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1999]232号(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