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的乙醇胺,海关按照5.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的乙醇胺,海关按照7.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其他日本公司的乙醇胺,海关仍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6号公告规定的7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36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