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应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凡符合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 件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都应按季、年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由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