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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复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8]0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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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1998年3月14日,湘地税函[1998]067号文复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1998]1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字[1997]51号)的规定:逾期放款未满2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因此,中国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对不能按时收回的应收利息,按与贷款本金户相同的利率计算的复利,无论在什么科目核算,都应遵守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的规定,逾期放款未满2年的应收利息及其复利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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