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发[1995]8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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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98号文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向其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