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流字[1997]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86号转发给你们,对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本《通知》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增值税。请有关地区接到《通知》后,对今年以来原油生产企业代征的油品调节基金进行清理补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