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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流字[1997]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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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86号转发给你们,对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本《通知》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增值税。请有关地区接到《通知》后,对今年以来原油生产企业代征的油品调节基金进行清理补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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