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1993]价费字1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该项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