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地税发[1997]3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段时期,社会上对个体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较为突出。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为严肃税收法纪,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严禁向个体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
2.各地要把对个体户私营企业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属违反规定收取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对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