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9]1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文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发放使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