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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第一条  为提高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证外汇业务稳健发展,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的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中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  进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进行。必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直接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  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系指依据设定的指标评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等外汇业务的总体状况,并以相应的级别来表示。

    依据经营状况的好坏设定的级别及级别的定义如下:

    A级: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好;

    B级: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较好;

    C级:外汇业务经营状况一般;

    D1级:外汇业务经营存在问题;

    D2级:外汇业务经营存在较大问题;

    D3级:外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问题。

    第五条  评定外汇业务经营状况级别,考核以下内容:

    (一)外汇资产质量;

    (二)外汇资产的安全性;

    (三)外汇资产的流动性;

    (四)外汇资产的收益性;

    (五)执行外汇业务管理的政策法规情况。

    第六条  考评机关将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方法》(见附件)对上条所述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并据此评定金融机构的等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对银行分支行外汇业务考评时,以外汇营运资金作为资本来计算银行分支行的资本比率和资本盈利率。

    第七条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二季度对前一年度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进行考评。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对某一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或上次考评级别情况,可对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好考评级别高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免评。

    第九条  考评机关进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时,提前一个月通知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考评所需的有关资料。考评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评。被考评金融机构须按考评机关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并为考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考评结束后,由考评机关将考评结论通知被考评金融机构及其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被考核机构对考评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考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考评机关申述理由。考评机关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考评结论。

    第十二条  被考评金融机构不按要求向考评机关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面、不真实,致使考评工作无法进行,考评机关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的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评机关不对外公布考评结论,也不向其它非主管部门提供考评结论。被考评金融机构未经考评机关批准不得公布或向其它单位提供考评结论。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须在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考评结论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考评结论须包括对被考评对象的评定分数、级别及对外汇业务经营存在问题的考评对象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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