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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抵扣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7]1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统一铁路运费计算抵扣范围,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货票上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问和省国税局川国税函发[1995]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铁路货票上运费、建设基金等具体扣除项目的认定,一律报省国税局呈报或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计算抵扣。

    三、省国税局川国税函[1997]2号通知第三问有关解释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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