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1997]10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统一铁路运费计算抵扣范围,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货票上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问和省国税局川国税函发[1995]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铁路货票上运费、建设基金等具体扣除项目的认定,一律报省国税局呈报或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计算抵扣。
三、省国税局川国税函[1997]2号通知第三问有关解释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