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9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5%。
三、2008年一季度预缴,已按10%预计利润率申报完毕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以上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的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符合完工条件的,应在开发的产品符合完工条件的年度及时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