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1998]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舟山市普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费是否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普地税政[1998]1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区人防办将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提供给他人使用,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对你区人防办从事该项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