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函[1999]17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国税函[1999]4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使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规定,可设置电算化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三个岗位,由于我省各级会计人员较少,可暂不设电算化会计主管,此岗位工作由主管经费的副科长或科长兼任。
二、各级要严格执行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规定,经费会计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专用机,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准安装与财务管理无关的软件,确保计算机的使用安全。
对各市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省局准备于1999年8月份进行,10月份准备会计手工记帐和电算化记帐同时进行,2000年上半年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具体时间根据各级进展情况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