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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9]6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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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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