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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8]6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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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为了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实行全行业工效挂钩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年度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数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并由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否则各级国税机关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调整补税。

    二、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在挂钩方案以外列支的误餐补贴、生活补贴及补充养老保险等项目,一律不予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三、为便于执行,省局对有关单位上报的工效挂钩方案的审定意见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地,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审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核实本地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并据此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省电力公司对工效挂钩方案的实施,按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199 8]55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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