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行[1993]27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郊区、县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市殡葬管理处、市民委民族处:
经市领导同志批准,将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由现行的人均每月4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80元,具体标准附后,执行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由各单位自己解决。其发放办法仍按1986年6月10日我们下发的《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的精神执行。
附件:提高后殡葬事业单位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