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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政[199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本文第一、第二条范围内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

    二、符合本文第一、第二条减、免税范围的企业,凡在1996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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