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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间复审调整税率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的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3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9.1%

(二)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7.9%

(三)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46%

二、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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