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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气企业输差抵扣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1998]3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气企业输差准予抵扣率明确如下:

    一、各地除重庆市电力公司以外的电力企业,其线损准予抵扣率按年度计算,在10%以下的按实抵扣;超过10%的按10%予以抵扣。

    二、各地天然气企业输差准予抵扣率按年度计算,在5%以下的按实抵扣;超过5%的按5%予以抵扣。

    重庆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输差率按其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比例执行。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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