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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公法[1994]1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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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

    你们11月15日《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电报)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纪要》(公发〔1990〕10号文件)的精神,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均应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同有关部门商量,也可以向有关专家请教,听取意见。

    对本级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示。

    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当也没有必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此复。

    19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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