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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发[1991]0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照顾国营交通运输部门所属企业的实际困难,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曾明确“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这一规定已经执行五年,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目前企业经济状况改善,还贷能力增强,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一律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暂仍按(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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